家里请了送子观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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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子观音在家里该怎么摆放才是正确的

尊重的楼主您好
给您个案例供您参考 您就明白了
擅用驰名商标作招牌如何处理
案情
2009年1月9日,某县工商局接到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投诉,称该县李某在未经海尔集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办的家电门市部将驰名商标海尔用作专卖店营业招牌,并在店内商品展台上使用“Haier·海尔专卖”字样,侵犯了海尔集团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局予以制止。
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即前往调查。经查,该门市部系1月7日开始营业,店内摆放有海尔家电系列商品。当事人李某称营业招牌及店内商品展台系××市家电大世界张某所为,并不知道是否得到海尔集团的许可。执法人员同时查明李某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分歧
对该案应如何定性处罚,办案机构内部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对企业名称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作了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营业招牌上使用的海尔企业名称(字号)尚未核准登记,因此不存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当事人在营业招牌上使用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应认定为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1999年9月)规定,只要该企业标志的使用会暗示使用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且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则应认为该企业标志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主管机关在行使禁止权时“应考虑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人,在其企业标志提出注册申请时、获得注册时或使用时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驰名商标”。本案中,从事家电商品经销的李某应当知道海尔为驰名商标,却擅自将其使用在专卖店营业招牌上,李某是将海尔商标作为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企业标志即字号使用的,暗示该店为海尔集团旗下的专卖店,造成了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的冲突。在《巴黎公约》中,厂商名称同商标一样是一种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由于该文件对巴黎公约国和TRIPS协议成员国(包括中国)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对使用未获得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应定性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将海尔驰名商标使用在店内商品展台及专卖店营业招牌上,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店已获得海尔集团的许可,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综上,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处的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李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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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个送子观音要怎么请啊

到佛店请. 应该是随心出,因为不是做生意?